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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本质竟是公权力转移?你了解多少

发布时间:2025-07-07 20:03|栏目: 通知公告 |浏览次数:

人民网北京7月7日报道,记者许维娜指出:“公共数据资源的授权运营,其核心在于公共权力的移交,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归类于行政授权,而非民事授权的领域。”近期,我国科学技术协会决策咨询领域的首席专家、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的委员王春晖在2025全球数字经济大会第五届中国数据要素50人论坛上指出,这一制度设计必须严格遵守“三重一大”的决策规则以及法定的招投标流程,运营机构所获得的“数据加工使用权”实际上等同于公共数据的“一级开发”资格。

王春晖指出,我国已构建起以《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为核心,辅以《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以及《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三大支柱的“1+3”政策框架。《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在创新方面,全面涉及了登记程序、定价体系以及运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舜耕街道办事处,构成了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改革即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产品经营权改革的关键制度。

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他对“公共数据”和“公共数据资源”的根本区别进行了深入分析:其中,“公共数据资源”是以数据集的形式存在的,具备可重复利用的经济属性,而这一特性在《数据二十条》中被明确规定为推动价值再利用的政策指引。2025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其中首次以法律条文明确了数据的“合法持有”权。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数据产权制度实现了从“所有权导向”向“持有权导向”的显著转变。在这种转型中,数据要素市场更加注重对资源的合法掌控与有效运用,而非仅仅停留在传统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层面。

王春晖针对公共数据资源的生成原理进行分析,提出中央政策文件对于这一概念的关键定义:数据必须是在“依法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自然生成”,这与主动“搜集”的数据在本质上有着显著的不同。“搜集”是一种主动的数据处理行为,而“生成”则是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附带产物。他以《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为案例说明,政府在搜集信息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并严格禁止进行数据的重复搜集,这种区分对于确保数据管理的合法性具有根本性的规范价值。

王春晖针对全国112个地方数据集团独占运营的现状提出建议,主张采取“动态公平竞争审查”的策略。他认为,地方政府应当对公共数据政策进行全程评估,并消除那些可能破坏市场公平性的措施。特别强调要确保民营企业的参与权益。王春晖进一步指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遏制行政权力滥用的关键,并建议构建一个“政策发布前审查—政策实施中评估—违规行为后追责”的完整闭环机制。

他还强调,对于那些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或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有关权力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撤销,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分,从而促进市场活力与政府作用的有机结合,为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责编:孙红丽、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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