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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8日,浙江锦盛新材(维权)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锦盛新材,股票代码为300849)对外发布了一则公告,内容是关于接到中国证监会发出的立案告知书。该公告指出,公司因涉嫌违反信息披露相关法规,依据《证券法》以及《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国证监会已决定对锦盛新材展开立案调查。
依据《民法典》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舜耕街道办事处,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致使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内容涵盖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以及利息损失等方面。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锦盛新材因涉嫌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已由中国证监会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正在招募曾购买锦盛新材证券的投资者参与诉讼代理,以协助他们提起索赔诉讼。遭受权益损害的证券投资者可向宋一欣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提出,针对锦盛新材案件,索赔资格的设定包括:投资者需在2025年6月28日之前购买锦盛新材的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发行的有价证券;同时,在2025年6月28日及之后,若投资者卖出或仍持有这些证券并遭受损失,便有资格进行索赔登记。(锦盛新材维权通道)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上述提示的索赔要求仅作为参考,并不构成对投资者证券投资决策或买卖行为的建议。索赔的具体条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时效、受偿人、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以及会计核算方法为准。
取消以行政处罚决定为前置条件之后,投资者虽能直接提起诉讼,然而,鉴于调查手段的局限性,若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诉讼依据,仍面临败诉的可能性。因此,我作为专业律师,提醒投资者:在提起诉讼时,行政处罚决定仍应被视为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之一。
在即将发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中,公司是否退市对索赔诉讼的进行并无直接影响,但可能会对诉讼进展造成一定影响。至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阶段,对诉讼进展的影响可能会更为显著。若涉及代表人诉讼,您有权决定是否参与、加入或退出。
投资者在办理索赔登记或预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身份证件的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的确认单原件,并需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印章。(3)自首次购买该股票、债券或权证等金融产品以来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同样需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印章。
本文内容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提供,其观点并不代表新浪财经。宋一欣律师自199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目前担任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的主要服务领域涵盖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等相关法律服务,以及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自执业以来,他已为超过10000件证券诉讼案件或股东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支持。著有《证券法基本原理及操作》、《证券民事赔偿操作手册》、《股市投资者权益维护》、《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及投资者权益保障》等著作。持证编号:1310119921062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