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新科,动力B股,股票代码分别为600841和900920,编号为临2025-041。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所有董事郑重承诺,本公告所载信息完全真实可靠,绝无任何虚假信息、误导性表述或重要信息缺失,且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精确度以及全面性负全责。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在2024年7月6日、8月2日、9月4日、10月9日、11月6日、12月5日以及2025年1月4日、2月11日、3月6日、4月8日、5月10日和6月7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编号分别为临2024-036号、临2024-043号、临2024-052号、临2024-057号、临2024-064号、临2024-067号、临2025-001号、临2025-008号、临2025-012号、临2025-018号、临2025-033号和临2025-038号)。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简称“上汽红岩”)在回购担保业务方面的担保余额达到了11.04万元人民币。现就上汽红岩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回购担保业务进展情况予以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推动重型卡车业务的销售业绩,遵循重卡行业的常规做法,上汽红岩,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特定条款下,会对信誉卓著的经销商及终端用户实施担保支持,具体表现为向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机构提供债权或租赁权的收购担保服务(即所谓的回购担保业务)。上述担保对象系经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机构审核通过的,具备开展业务资格的经销商或终端消费者。上汽红岩所涉及的这些回购担保业务,已分别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和股东大会的同意。
二、上汽红岩担保业务进展情况
自2022年起,由于重卡市场急剧下跌以及企业间竞争加剧,重卡产业链承受的经营压力显著上升。在此背景下,上汽红岩部分经销商及终端用户未能按时向融资机构偿还贷款。为了防范风险,上汽红岩在2022年10月决定暂停开展新增的上述两项融资担保业务。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并在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据此,上汽红岩遵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自那时起便未再增加任何涉及回购担保责任的重卡整车销售业务。同时,公司原有的承担担保责任的相关业务量也在逐月持续减少。2022年年底,上汽红岩在回购担保业务中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了81918.36万元人民币;到了2023年年底,这一数字降至13415.40万元人民币;而到了2024年年底,对外担保余额进一步减少至638.10万元人民币。在2024年至2025年这段时间里,一些经销商和客户依照与融资机构签订的回购担保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导致担保余额持续减少;截至2025年6月30日,上汽红岩涉及的回购担保业务担保余额降至11.04万元人民币,这一数额仅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0.003%。
自2022年起,由于重卡产业产能过剩、保有量较大以及企业间竞争愈发激烈,导致一些经销商及终端用户未能如期向融资机构偿还贷款。据此,上汽红岩依据相关回购担保业务条款,为其提供垫付资金(相应地,担保责任得以免除)。自2024年4月起,受外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一些经销商和终端客户未能按时向融资机构偿还贷款。同时,上汽红岩由于资金调度问题,不再主动进行垫款。因此,融资机构开始直接从上汽红岩的部分业务保证金中扣除款项。2025年6月,依照规定,新增的融资机构从上汽红岩的业务保证金账户中扣除了21.29万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计扣除金额达到3,091.59万元),这些款项的扣除均与终端融资担保业务相关。
截至2025年6月30日,上汽红岩已为经销商和客户代付(包括融资机构扣除部分)共计25,848.26万元,其中经销商融资代付金额为10,656.47万元,终端融资代付金额为15,191.79万元。详细信息可参考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年报以及其他定期报告,以及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上汽红岩已将相关垫付和扣除款项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同时与融资合作伙伴共同实施现场催款措施,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石家庄市神兴小学,以追讨欠款,具体详情请参考下表。
三、风险提示
截至2025年6月30日,上汽红岩在回购担保业务中的担保金额共计11.04万元人民币。尽管此后的担保余额还将继续下降,但若部分经销商或终端客户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融资机构支付相关贷款等款项,上汽红岩将面临融资机构依据回购担保协议条款从其业务保证金账户中扣除款项以及追回款项的风险。公司将对相关事宜保持高度关注,并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4日
动力新科,动力B股,股票代码分别为600841和900920,编号为临2025-042。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在2024年8月2日、15日、21日、28日以及10月10日、11月1日、12月3日,以及2025年1月4日、2月8日、3月6日、4月4日、5月10日、6月7日,陆续发布了《关于诉讼情况的公告》(临2024-042)、《关于上汽红岩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2024-044)、《关于上汽红岩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2024-045)、《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2024-051)、《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2024-058)、《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4-063)、《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4-066)、《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5-002)、《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5-007)、《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5-013)、《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5-016)、《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5-034)和《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5-039),详细信息可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应公告。现公布公司于2025年6月新近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及其相关进展的最新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统计,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我司的全资子公司,以及我司本身,在2025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共涉及12起诉讼和仲裁案件,均未结案。这些案件包括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仲裁,以及作为被告收到的起诉书。涉案本金总额为4,828.22万元,相当于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37%。具体来看,上汽红岩及我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有3项,涉及金额2,547.58万元;而我司及上汽红岩作为被告的案件有8项,涉及金额2,279.64万元。
在上述诉讼和仲裁案件中,涉及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诉讼与仲裁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二、新增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情况
上汽红岩及其关联企业在2025年6月1日至30日期间,接到了法院依法送达的涉及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总计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汽红岩及我司近日接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转交的《民事裁定书》(编号:2025皖0102执保118号),鉴于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之间买卖合同存在争议,法院决定冻结我司及上汽红岩的银行存款共计2,906.87万元,或采取查封、扣押等手段,对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公司目前持有的2,906.87万元银行存款,由于涉及上述诉讼,已被法院采取了冻结措施。对此,公司正在积极应对该诉讼,并已向法院提出解封的申请。
上汽红岩近期接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转交的《民事裁定书》(编号为【(2025)苏1282民初4480号】),该裁定书涉及江苏恒力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争议。据此,法院决定对上汽红岩的银行存款实施冻结,金额为1,211.93万元,或者采取查封等相应措施,对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控制。
三、较大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上汽红岩及其关联企业在2025年6月1日至30日期间的收件情况如下:共接到诉讼民事裁定书一份,执行通知书两份,民事判决书四份,总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隆昌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汽红岩、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以及本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已进入二审阶段,现将裁定情况予以公布:
因隆昌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汽红岩、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以及我司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初期便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冻结了我司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共计1,300.26万元。随后,经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判定原告提出的我司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隆昌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汽红岩均提起上诉。近期,我们公司也接到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编号为【(2025)渝01民终4827号】)。在初审判决中,法院已正式判定“驳回原告要求我们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在公司的申请下,涉案的1,300.26万元银行存款已于2025年6月27日被成功解封。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的两江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两江分行)针对上汽红岩公司涉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
上汽红岩近期接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编号为【(2025)渝0112执13534号】)。该通知书源于中国银行两江分行与上汽红岩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一审判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裁定上汽红岩需向原告中国银行两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以及相应的罚息等费用。上汽红岩将案件上诉至成渝金融法院,该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的决定(详情请见《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5-016))。目前,中国银行两江分行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下达了执行令,要求上汽红岩向中国银行两江分行支付15,653.43万元款项,并需承担在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双倍债务利息,同时还要负担申请执行的相关费用。
上汽红岩目前正积极进行协商,与相关法院以及中国银行两江分行保持沟通。
长春市某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与上汽红岩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争议案件:
上汽红岩近期接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编号为【(2025)渝0112执12386号】),该通知书指出,由于长春市建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渝北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上汽红岩需向长春市建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以及因资金占用产生的损失。上汽红岩将案件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判决,不仅驳回了上诉,还坚持了原判。目前,长春市建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下达命令,要求上汽红岩向长春市建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1270.83万元款项,并承担在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双倍债务利息,同时还需负担申请执行的相关费用。
上汽红岩目前正与相关法院以及长春市建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着积极的协商与沟通。
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汽红岩及我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已作出第二审判决。
由于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汽红岩、我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一审判决(详情请参阅《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5-034)),判决上汽红岩需向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758.95万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上汽红岩因提出上诉,近日获得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编号为【(2025)渝01民终5800号】)。根据判决内容,上汽红岩需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天内,向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756.29万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2,756.29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同时,法院也驳回了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
目前,上汽红岩正与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着密切的协商与沟通。
湖南中车商用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以及我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已作出第二审判决结果。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就湖南中车商用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具体内容可参考《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5-039)。根据判决结果,上汽红岩需向湖南中车商用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2.25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上汽红岩提出上诉后,近期获得了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编号为【(2025)湘02民终1504号】),判决内容如下:首先,撤销了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之前作出的民事判决(编号为【(2024)湘0211民初4547号】);其次,要求上诉方上汽红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方湖南中车商用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0.92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基于未付货款,自2024年11月15日起按LPR标准计算,直至实际还款日为止);最后,对湖南中车商用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汽红岩目前正与湖南中车商用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着积极的协商与沟通。
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以及我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已作出第二审判决。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针对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本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已作出一审判决。具体详情可参考《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5-039)。根据判决结果,上汽红岩需向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421.05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上汽红岩提出了上诉,不久前,他们收到了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湘02民终1499号】,其中内容判定如下:对上诉请求予以驳回,并确认了原有的判决结果。
上汽红岩正与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深入的协商,并保持密切的沟通。
西安伊思灵华泰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因涉及西安伊思灵华泰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之间的买卖合同争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一审裁决,案号为(2025)渝0112民初20467号。根据该裁决,上汽红岩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西安伊思灵华泰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407.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16.28万元。
若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完成金钱支付,则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延迟支付的债务利息进行加倍偿还。若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供相应副本,进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在涉及上汽红岩的未决诉讼中,部分诉讼原告以本公司为上汽红岩的唯一股东为由,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本公司对上汽红岩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本公司部分资产也因上汽红岩的诉讼而被冻结。
本公司与上汽红岩在财产、人员及业务领域保持独立;本公司对上汽红岩的出资已全额缴纳,并未发生资金抽逃现象;本公司与上汽红岩之间的关联交易均基于市场价格,且交易金额不大,亦未出现利用股东身份造成上汽红岩利益受损的情形。此外,上汽红岩的债务系由其与第三方独立交易或合同约定所产生。上汽红岩的债务与母公司债务相互独立,本公司并未涉及《公司法》或《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混同、抽逃出资、滥用股东身份等情形,因此,本公司无需对上汽红岩涉及的法律诉讼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本公司也不应承担上汽红岩债务的股东偿付义务。
目前,原告方以本公司为上汽红岩的唯一股东为由,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本公司对上汽红岩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均未能提供本公司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有限责任的其他情形的相关证据;同时,相关法院已作出的判决书中,也无一例外地未认可原告关于本公司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因此,上汽红岩所涉诉讼,本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几率相当低。
截至目前,已有部分诉讼和仲裁案件进入到了二审阶段,裁定或执行阶段,上汽红岩正积极与原告及有关各方展开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同时,上汽红岩的部分资产面临被强制执行的可能风险。另外,还有一些诉讼和仲裁案件尚处于程序之中,其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本公司2025年度的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会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案件进展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会计处理措施。至于最终的影响,将以相关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以及年度审计结果为依据。上汽红岩所涉及的诉讼与仲裁事件,对上汽红岩的持续运营和日常运作产生了显著的不利影响;然而,这些事件对本公司非重卡业务的日常运营并未构成严重影响。关于上汽红岩及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详情请参阅公司发布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以及《2024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
公司未来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实时公布,并恳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潜在的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4日
动力新科,动力B股,股票代码分别为600841和900920,编号为临2025-043。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近期接到郝景贤先生提交的辞职信。郝景贤先生因个人工作调整,决定辞去在公司担任的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成员等职务。辞职生效后,他将不再担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任何职位。郝景贤先生的离职并未使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数量低于法定最低要求,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他的辞职申请自递交至董事会那一刻起即开始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郝景贤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的成长所作出的积极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郝景贤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的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力量,对此,董事会给予了高度评价。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