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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济药业因信披违法违规被立案!这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秘密?

发布时间:2025-07-03 12:01|栏目: 四川从业 |浏览次数:

近期,广济药业对外发布了有关其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通告。该通告透露,公司因涉嫌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国证监会已决定对其展开立案调查。

7月2日,公司接到了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鄂处罚字〔2025〕4号)。经调查核实,发现广济药业及其相关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行为:

2022年1月至9月期间,广济药业的分支企业湖北广济药业济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康医药)在部分客户间的经销合作中,于向客户交付商品之前,并未取得对该商品的实际控制权。在执行交易过程中,济康医药扮演的是代理人的角色,因此,在确认收入时,理应遵循净额法的规定。

济康医药在处理涉案经销业务时,选择了总额法来确认收入,这一做法使得广济药业在2022年的第一季度、上半年以及第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分别被多计入了4560.16万元、13686.00万元和13820.04万元,这些多计收入分别占到了当期营业收入的25.49%、26.68%以及20.49%。

2023年4月,广济药业公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以及第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了相应的修正。这一违规行为得到了公司相关公告、核查报告、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及情况说明等多重证据的证实。

我局认为,广济药业所实施的行为,涉嫌触犯《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及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且该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

阮澍在担任广济药业董事长兼代总经理期间,主管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事务,然而,他对涉案的经销业务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在广济药业2022年第一季度的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第三季度的报告决议上,他签署了文件,承诺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使他成为了广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_广济药业:因财报多计营收涉信披违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_广济药业:因财报多计营收涉信披违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胡明峰当时担任广济药业财务总监,同时兼任济康医药董事长一职。他主要负责广济药业的财务管理和济康医药的经营工作。在2022年,他参与了该公司的第一季度、半年度以及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工作。然而,他在处理涉案经销业务的会计问题时,并未给予足够的审慎关注,也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在签署广济药业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的相关决议时,他承诺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永川行政服务中心,使他成为了广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性质、严重程度及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条款,本局计划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广济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阮澍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三、对胡明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公告中指出,公司对本次事件向所有投资者表达了深深的歉意,并承诺将汲取教训,严格遵守监管规定,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合规操作能力,不断提升规范运营的档次,确保信息透明、准确、全面、迅速、公正地执行信息披露职责,以保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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