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拟修订CIPS业务规则,健全参与者管理机制。
为了满足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业务的发展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对《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进行修订,并于7月4日公布《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此举旨在进一步完善参与者管理机制,并提升CIPS参与者的管理水平。
CIPS向境内外参与者提供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资金清算与结算服务,这一服务构成了与国际标准相吻合的关键金融基础设施。央行通过推动CIPS的建设,有效地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增长和“走出去”战略的执行。近年来,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稳步发展,其国际地位得到了显著增强,CIPS的业务规模也相应得到了扩大。2024年,CIPS共处理了821.69万笔业务三门峡市农机农垦发展中心,交易金额高达175.49万亿元,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4.25%和42.60%。同时,其日均业务量达到3.05万笔,交易金额为6523.90亿元。
CIPS业务的不断进步和参与者的数量增加,使得《业务规则》的相关条款难以充分满足参与者在业务拓展和管理方面的需求。在《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央行明确提出,鉴于CIPS业务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业务规则》进行相应的修订和优化,以进一步完善参与者管理机制,更好地满足CIPS参与者的拓展需求,并提升其管理水平。同时,我们必须对《业务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确保仅对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设定一些基本准则,以便更好地适应CIPS业务的持续发展及其功能的不断提升。
《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对参与者及运营机构在账户开设、结算资金归属等方面实施了规范措施,同时增补了有关参与者流动性管理的条款。该条款指出,直接参与者可依据自身结算需求,通过自身或其资金托管行在央行开设的清算账户,对CIPS账户实施流动性管理。
在CIPS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办理账户开设业务时,《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直接参与者在CIPS开设的账户需设定为零余额账户,此类账户不具备利息收益,不允许透支,且每日交易结束时的账户余额必须为零。运营机构账户中的资金完全归属于所有CIPS直接参与者,禁止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清算的账户,同时禁止产生任何清算资金的积压。
《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运营机构需编制操作指南,对直接及间接参与者在使用CIPS进行人民币跨境业务操作时的具体步骤以及相关业务规范和纪律要求进行详细说明。至于通过CIPS进行的跨境港元及其他外币支付活动,运营机构将单独制定相应的规则。
截至目前,CIPS的国际服务范围正不断拓展。在今年的6月份,CIPS对外宣布,已与包括标准银行、非洲进出口银行、阿布扎比第一银行、大华银行在内的六家国际知名外资金融机构达成了正式的合作协议。这一举措标志着CIPS系统首次成功将服务延伸至非洲、中东、中亚地区以及新加坡的人民币离岸中心,其全球服务网络实现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飞跃。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在近期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的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将不断加强CIPS系统的功能以及其全球网络范围的拓展,并积极促进更多金融机构加入CIPS体系。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研究院的首席经济学家刘锋提出,应加快中国支付系统(CIPS)与俄罗斯银行金融信息系统(SPFS)、欧洲央行的目标即时支付结算系统(TIPS)的互联互通,并且积极研究区块链技术在跨境支付领域的应用,致力于打造一种分布式的替代支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