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规模超过7000亿的苏州银行,实控权突然发生变更。
6月30日傍晚,苏州银行对外发布一则公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舜耕街道办事处,宣布公司将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转变为拥有实际控制人。其中,公司最大的股东——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集团”)及其关联方东吴证券,共同持有的股份比例从14%上升至15%,这一比例恰好是5%的整数倍。
在此次股权调整之前,苏州银行并未拥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者;调整完成之后,国发集团接替了这一位置,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鉴于国发集团是苏州市财政局的全资子公司,因此苏州市财政局顺理成章地成为了苏州银行的实际控制者。
财经众议院观察到,苏州银行已经转变为拥有实际控制人的状态,这一现象在已上市的银行中并不常见,尤其是与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相比,目前大部分上市银行,尤其是上市城商行,都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业内人士对此现象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监管机构对上市银行的实际控制人实施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导致实控人与银行之间的众多交易存在诸多限制性规定。因此,多数上市银行倾向于选择无实际控制人的结构。
苏州银行在实控人方面与杭州银行的发展轨迹形成鲜明对比。苏州银行在上市之初并无实控人,但如今已转变为有实控人的状态,其实控方为苏州财政局;相对而言,杭州银行在上市时实控方是杭州市财政局,然而到了2023年2月,杭州市财政局及其关联方终止了关联关系,导致杭州银行成为了一家无实控人的银行。
我国经济最为繁荣的两大都市,其地方商业银行的实际控制人选择的道路却大相径庭,这其中究竟隐藏着怎样的奥秘呢?
财政局成了实控人
国发集团与苏州银行之间有着深厚的渊源关系,自2009年开始,国发集团便开始投资入股苏州银行的前身——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
2019年8月2日,苏州银行成功登陆资本市场,当时国发集团所持有的股份占比达到了9.00%。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分红、增持以及股权划转等多种途径,到了2025年6月26日,国发集团及其关联方共同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已增至总股本的14.73%。
2025年6月27日,国发集团运用其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手段,对苏州银行的股份进行了增持。此次交易完成之后,国发集团及其关联方共同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已达到该行总股本的15.00%。
由此,苏州银行实控权发生了变更。
尽管国发集团所持股份未超过半数,然而依据《公司法》的相关条款:“实际控制者,系指通过投资纽带、协议约定或其他方式,真正左右公司运作的人。”
在公告中,苏州银行变更实控权给出了三条理由:
首先,苏州银行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其次,国发集团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在所有股东中尤为突出;再者,在前十大股东名单中,并未发现任何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迹象。
其次,国发集团在苏州银行股东(大)会中,其决议能够对会议结果产生显著的影响。
数据显示,自2023年1月1日起,苏州银行股东大会的平均表决权出席比例达到了39.2462%。若以国发集团此次增持后的持股比例15.00%为基准,再结合苏州银行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且国发集团持股比例远超其他股东的情况,可以预见,国发集团对苏州银行股东大会的决策将产生显著影响。
第三,国发集团可以对苏州银行董事会产生重大影响。
苏州银行的董事会由13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4位执行董事,4位非执行董事,以及5位独立董事。苏州银行领导班子的党组织关系归属于国发集团党委,国发集团借助苏州银行领导班子及党委成员的组织关系管理,选拔了崔庆军、王强、李伟、赵刚四位执行董事;同时,通过其持有的股权,对张统、陈文颖两位非执行董事进行了提名,其中陈文颖的任职资格尚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的核准。国发集团所管理的董事以及由其推荐的董事,在苏州银行董事会中占据了六分之十三的席位,而在非独立董事中则占据了四分之三的比例,这对苏州银行董事会的决策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因此,基于上述三条理由,苏州银行的实控权已经发生了变更。
公告显示,苏州银行进一步披露,该次权益调整在实施前已获得苏州市财政局正式批准,国发集团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超过15%的股份,其股东身份亦在事先得到了江苏金融监管局的认可。
与杭州银行“唱反调”
与苏州银行的做法相反,杭州银行却从有实控人变更为无实控人。
2023年2月,杭州银行发布一则公告,旨在对股权管理进行优化。经过充分协商,杭州市财政局等8家股东达成共识,于2月8日各自签署了《关于杭州银行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书》,正式宣布解除彼此间的一致行动协议。
八家股东终止了共同行动的协议,随后杭州市财政局成为了杭州银行的最大股东,其持股达到了11.86%。紧随其后的是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为11.81%。经过这次变动,公司内不再有持股量超过50%的控股股东,亦无任何投资者能实际控制公司超过30%的股份表决权。此外,也不再存在任何单一股东能够凭借其可支配的股份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显著影响的状况。
公告透露,杭州银行的董事会成员共有13位,包括3位执行董事、5位股东董事以及5位独立董事。这5位股东董事均由杭州市财政局等五家股东单位推举,且任何一位股东提名董事均无法凭借其掌握的表决权独立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
据此,依据股权构成的具体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杭州市财政局等八家股东在终止了协同行动的关联后,杭州银行将不再拥有实际的控制者。
那么,问题随之浮现,杭州银行所采用的无人实际控制人的管理模式,与苏州银行所实行的实际控制人管理模式,二者究竟哪一种更为优越?
实控权的归属不仅关乎公司控制权的最终归属,同时也会对公司治理架构和经营管理的稳定性产生重要影响。一般来说,那些没有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往往更容易出现控制权争夺战以及内部治理结构混乱的风险。然而,这一情况在上市银行中并不普遍,大多数A股商业银行实际上并没有实际控制人。
依据wind数据库的数据,截止到2021年9月,在我国境内A股市场上市的商业银行共有41家,其中34家在初次申报时被判定为没有实际控制人,而西安银行、邮储银行等仅有的7家商业银行则被确认拥有实际控制人。
这种现象的出现,据业界人士分析,主要源于监管机构对银行的实际控制人制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措施。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在授信方面需遵守以下规定:对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以及最终受益人等个体,其授信额度不应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商业银行不得对某一主要股东及其控股主体、实际控制者、相关利益方、协同行动者以及最终受益人提供的总授信额度,超出自身资本净额的十五个百分点。
据此,若某商业银行确认其实际控制人身份,并认定相关主要股东属于上述规定的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那么该商业银行对这类股东及其相关方的总授信额度不得超出其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这一规定将迫使商业银行对这些主要股东和相关方的授信额度进行规范化管理,从而对银行的授信结构和业务发展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
目前,多数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各自所在的省市区域,对当地客户,尤其是国有企业客户,有一定的依赖。例如,这些银行的主要股东和相关方的授信余额在其授信业务总额中占有较大比重。若认定这些主要股东为上述规定的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将对商业银行的整体授信业务提出更为严格的规范要求,从而增加整改所需的成本。
对于苏州银行在逆境中转变为实际控制人控股的状态,有观点指出,这样的变动可能会提升投资者对银行股份的信心,进而有助于提高其市值。
财经众议院观察到,苏州银行在公布实际控制人变更信息的同时,亦宣布国发集团及其关联方,鉴于对苏州银行未来成长潜力和长期投资价值的信任,拟于2025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以集合竞价的方式进行股份增持,增持总额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